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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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东丽区津服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天津东丽区津服建材销售中心自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