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东丽区津服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天津东丽区津服建材销售中心自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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