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曾**、邢**、乐**、张**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黔2601执139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位于永乐家园805、909、1204、1208、2106、2303、2805共7套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孙**向大地联创公司交付购房款700000元,并于2015年8月26日取得案涉房屋购房款70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8年9月11日,孙**与大地联创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黔东南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再查明: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黔260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事实有:2015年,原告孙**的法定代理人覃某代表孙**与被告大地联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凯里市,房屋建筑面积159.9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2.31平方米。按房屋套内面积计价,每平方米5290.61元,房屋总价为700000元,原告需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和2015年5月28日分二次向被告大地联创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700000元。2015年5月28日,大地联创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与家人入住该房屋。2017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依约为原告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办理预告登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调解主文:一、原告孙**与被告大地联创公司签订的位于凯里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大地联创公司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孙**办理位于凯里市预告登记。三、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大地联创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位于凯里市房屋是异议人孙**在法院查封前向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购买。异议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支付购房款700000元,且在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异议人孙**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黔2601执1393号之三执行裁定对凯里市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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