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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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曾**、邢**、乐**、张**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邢**、张**、曾**、乐**在凯里市大地春城项目96489.73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包含凯里市房屋)。 另查明,代**于2015年11月25日办理接房手续,于2016年7月4日取得案涉房屋购房款594472元发票,于2016年12月30日办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位于凯里市房屋是异议人代**在法院查封前向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购买。异议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支付购房款594472元,且在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所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