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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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曾**、邢**、乐**、张**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邢**、张**、曾**、乐**在凯里市“永乐家园”项目10509.46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包含凯里市房屋)。 另查明,王*于2012年9月25日与大地联创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纳10000元认购永乐家园1幢703号房的认购款,嗣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全部价款为325416元,买受人在2013年10月13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王*于2012年10月15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30日分三次向大地联创公司分别转账90000元,140000元,85533元,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5533元。2013年10月13日,王*得到大地联创公司出具的《收楼须知》,并据此交纳装修服务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装修之后入住至今。2015年8月26日,王*取得涉案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位于凯里市房屋是异议人王*在法院查封前向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购买。异议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购房款325533元,且在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所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