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铨圣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铨圣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车辆租金24644.29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责任金8387.14元;3.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津A×××××北汽EU5定制版新能源轿车出租给被告使用,每月租金为5700元,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同时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形,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乙方除应承担车辆收回的一切费用外,还应按剩余租期租金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1.4连续3天拖延交纳租金的”,第八条第七款约定:“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双方验车时,如租赁车辆有破损、剐蹭,内外机件、设备、饰品等有损坏缺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甲方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的租金1053.82元,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的租金766.18元,之后再无交纳租金的行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无果,于2021年1月19日将属于原告的津A×××××北汽EU5定制版新能源轿车收回,并告知其到公司处理后续事宜,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21年03月04日原告单方终止合同,期间拖欠租金24644.29元,违约金8387.14元,车辆损失2200元。故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程*辩称,不同意铨圣越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是每月4,700元,租赁期限是半年,且程*租赁的是带网约车资质的车辆作为滴滴运营车辆使用,但铨圣越公司直至2021年1月中旬才将资质办理下来,导致程*未能有效运营。铨圣越公司将车辆收回未告知程*,对于车辆状况双方未确认,考虑到车辆磨损情况同意承担一半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3日,铨圣越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程*作为乙方(承租方),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平台)(以下简称嘉扬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铨圣越公司将津A×××××北汽EU5定制版新能源轿车出租给程*使用,每月租金为5700元,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合同8.7约定: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双方验车时,如租赁车辆有破损、剐蹭,内外机件、设备、饰品等有损坏缺失的,在保险责任之外,乙方应据实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未按约定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合同10.1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形,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乙方除应承担车辆收回的一切费用外,还应按剩余租期租金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1.4连续3天拖延交纳租金的。程*同时授权滴滴平台的待收车费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支付给铨圣越公司作为租金。

合同签订后,程*实际取得了车辆。铨圣越公司从滴滴平台取得了其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的租金1,053.82元及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的租金766.18元。2021年1月19日铨圣越公司将案涉车辆自行收回。

铨圣越公司收取了程*押金1万元,其同意抵扣程*应支付的租金等。

程*租赁案涉车辆系作为滴滴平台司机运营使用,铨圣越公司承诺车辆有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资质,但至2021年1月中旬案涉车辆才取得相关资质。

铨圣越公司与程*争议的焦点:

一、双方实际约定的租金及租赁期限。程*认可合同约定的月租金5,700元及租赁期限一年,但主张铨圣越公司经办人员同意每月退还其1,000元租金,且租期为半年,其提供与铨圣越公司的员工张学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分析认为,程*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实际磋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租赁期限,应以双方变更的实际约定为准:月租金4,700元,租赁期限为半年即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二、车辆的实际损失。铨圣越公司主张收车时车辆存在车身剐蹭、轮毂损伤,4S店出具的维修费用需2,200元,因车辆已另行出租,故未实际维修。程*则不认可存在上述问题,但因为车辆使用存在磨损情况,同意承担1,100元维修费用。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铨圣越公司未实际维修案涉车辆,故应以程*认可的车辆损失1,100元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车辆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故案由应确定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铨圣越公司与程*签订有《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程*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车辆租金,虽然其抗辩称案涉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营资质影响了其运营,但其亦有运营行为,且其并未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车辆,故其还应当给付相应的租金,但未取得运营资质期间租金数额应予以适当酌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此期间每月4,500元。铨圣越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回车辆,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回车辆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故自其收回车辆之日起,应视为双方合同已解除。故程*应给付租金至2021年1月19日。考虑到双方均未能说明将运营资质交付给程*的具体时间且租金截止时间,故租金统一按4500元计算,共计14,250元,扣除押金10,000元及铨圣越公司已取得的1,820元,程*还应给付2,430元。

关于违约金,因合同期限为半年,故合同未履行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4月13日,违约金应为2,632元。

对于损失,应当按照本院认定的1,100元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铨圣越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金2,430元、违约金2,632元及车辆损失1,100元;

二、驳回天津铨圣越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收340.5元,由铨圣越公司负担238.5元,由程*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录

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