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编号为46020171028003476836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7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83.46元,罚息及复利合计3069.8元,拖欠总计14452.5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通过建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快e贷”业务。按照相关程序操作,程序生成编号为4602017102800347683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0700元,原告将借款资金10700元全额发放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操作选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史**,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账号:×××),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即按贷款年利率6.3%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2017年10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现编号为4602017102800347683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逾期,故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被告通过建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快e贷”业务,并在电子银行中生成编号为4602017102800347683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07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还款方式为借期内随借随还,还清之日结息;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3%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当日,原告将10700元借款汇至被告的银行账户(户名:史**,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账号:×××)。借款期限于2018年10月28日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10700元借款本金,并拖欠借期内利息683.46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史**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被告未提出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账户签约信息》、《借款合同签约成功系统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电子合同)》、《贷款资金流向一览表系统截图(支用记录)》、《个人贷款对账单》、《逾期信息截图》、(2021)琼崖证字第2514号《公证书》、(2021)琼崖证字第2517号《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借款期限于2018年10月28日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700元、利息683.46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即在年利率6.3%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对未付的利息计付复利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但未能提供双方关于复利计算标准的明确约定,也未提供关于原告已将复利及计算标准的相关条款告知被告或交由被告阅知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借款本金10700元、利息683.46元,并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付后续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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