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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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博瑞公司主张案涉小区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并陆续通过电话、EMS等方式通知购房人于2021年12月8日收房,案涉小区收房率已经达到80%以上。因此,本案出现案涉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等对本案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新事实,应予以查明。同时,一审判决应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查明博瑞公司主张的重污染天气和疫情等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