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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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查明,一、原告魏**陈述,摘录为:我在车间西北角放了24台油田专用控制柜和2台采油设备,这次着火,我北侧车间存放了制作相框、相册、配件的设备,还有相框等成品,都烧没了。仓库里存放一些制作相框、相册的原材料,也烧没了,二层办公室没有存放重要东西;二、原告魏**陈述,摘录为:这次火灾我损失17台设备、气泵2个、框线217个还有其他杂料、办成品,因为时间太长了,发票和进货单都没有了;三、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房屋损失包含砖混结构大厂房、砖混结构小厂房、钢结构厂房、两层钢结构房屋,经估价上述房屋合计损失为665264.36元。2、房屋内物品及设备,包含魏**设备(受损设备为放置于钢结构厂房内的升高叉车1台、电机控制柜24台、电热器4台、电机1台、热水罐1个、发电机组2台,因此次火灾,型号和内部配置全部烧毁),鉴定机构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核定损失为64000元;魏**生产材料和设备,鉴定机构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未进行评估,根据现场情况仅能核定当时看到的受损财产类别。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三个原告的损失数额各不相同,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应当各自立案,故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昊灵达新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魏**、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