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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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