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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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彰武荣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武荣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乌**、青*、王山负担。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