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恒阳纺织有限公司 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恒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特公司支付恒阳公司货款9087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2、判令吉特公司承担恒阳公司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吉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吉特公司从恒阳公司处购买布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依交易习惯双方约定吉特公司购买恒阳公司布料后,由恒阳公司发送对账单进行阶段性对账,吉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恒阳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合作期间恒阳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吉特公司发送电子版对账单,并提出结算,但吉特公司均无故拖延支付。恒阳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吉特公司邮寄了2018年及2019年纸质版对账单及付款申请书,吉特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恒阳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吉特公司未作答辩。 恒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销售单等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 吉特公司从恒阳公司处购买布料。 截至2019年12月6日,吉特公司尚欠恒阳公司货款90874.8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吉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吉特公司从恒阳公司处购买布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恒阳公司履行了交付布料的义务,吉特公司应当依约付款。吉特公司未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恒阳公司主张自2020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持异议,但恒阳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恒阳公司另主张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吉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恒阳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74.80元及逾期利息(以9087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恒阳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北京恒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560元,由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