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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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农机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5804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农机加油站,住***。 法定代表人:韩贻元,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萍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