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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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案涉双方签订的《外发加工合同书》,案涉交易采用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也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故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二、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适用。而本案《外发加工合同书》明确约定货物送达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也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故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而不是接收货币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乔威服饰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应适用解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证据看,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案涉《外发加工合同书》虽然注明“乙方负责运输,收货地点为甲方地址”,但未明确表示将收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收货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大路402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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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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