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44999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本金344999元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3.32%给付利息;逾期部分利息按年利率19.98%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45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32%,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审理的诉讼标的及双方当事人均与本案相同,属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