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44999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本金344999元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3.32%给付利息;逾期部分利息按年利率19.98%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45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32%,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审理的诉讼标的及双方当事人均与本案相同,属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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