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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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5日被告苗**在原告处贷款7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苗**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00元退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