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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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每日按17671500元的0.0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24.4元,由原告负担5197元、被告负担3127.4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