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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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68.24元、交通费250元、拖车费150元、误工费350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1500元、财产损失100元,合计9118.2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68.24元、交通费250元、拖车费150元、误工费350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1500元、财产损失100元,合计9118.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被告***各负担一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