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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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德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嘉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84433.42元,执行到位369725元,余下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嘉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德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