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刘**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96496.66元及利息554.84元、罚息3891.97元、复利22.37元(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87‰计收);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消费需要,2017年11月7日,被告刘**作为借款申请人,与原告签订合约号为号《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合约书约定:被告刘**向原告申请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双方共同签署合约申请书后合同即生效,即****年**月**日生效)起至2020年11月6日,本合同生效后,合约申请书涉及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自动转换为借款人。贷款入账及还款账户为:62×××41;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及最高贷款限额内,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贷款人提供的其他渠道支取贷款而形成的借据)及其附件记载为准(见借款合约书条款第1页第二条第5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见借款合约书条款第2页第四条第1、第3款);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见借款合约书条款第3页第七条第3、第5、第7款)。同时,借款人指定并确认有效送达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收件人:刘**,手机短信接收号码:137××××7713。并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定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发出的各类通知、所涉债务催收等文件及发生纠纷相关文件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双方非诉时及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各个诉讼阶段(见借款合约书条款第3页第十条第3款)。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期间,被告刘**先后8次通过自助渠道提取了共计137000元贷款款项至其本人账户62×××41。2020年11月6日,上述各笔借款均到期,被告刘**均未能按约归还相应本息,截至2021年2月8日,被告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496.66元及利息554.84元、罚息3891.97元、复利22.37元(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87‰计收),合计100965.84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复利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借款及欠款情况(详见附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借款借据、银行流水、还款记录、还款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和开庭笔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了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发放贷款及被告偿还金额的主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约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原告自愿放弃复利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496.66元、利息554.84元、罚息3891.97元(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之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7‰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59.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59.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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