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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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确认郴州市万宝国际AB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终止贵公司物业服务及通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决议的法律效力前,禁止被申请人郴州市万宝国际AB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 二、查封担保人陈勇华、王豫湘名下座落于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南侧万宝国际城xx栋xxx号房产(权证号:北湖不动产权第0××6号)、担保人倪琼卫名下座落于郴州市北湖区房产(权证号:北湖字第7××0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