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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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华酒店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 二、原告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深圳市深华酒店餐饮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深华酒店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75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深圳市深华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