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枣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福卡信用卡合约;2、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77.64元及逾期利息4770.32元,共计54747.96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3、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5000元;4、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柯*向原告枣阳农商行申请办理福卡信用卡(卡号为6258××××6949),申请授信金额为50000元,有效期至2021年8月,合约约定被告透支未还按照日万分之五支

付透支利息并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原告已约发放信用卡后,被告对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透支原告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共计54747.96元未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虽然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柯*的住址,但本院按其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柯*的文书因诉状列明地址查找无果,电联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经本院示明,原告枣阳农商行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柯*可送达的地址,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枣阳农商行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0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