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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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合同设定担保还是以物抵债协议的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耒阳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82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