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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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在虞*履行完上述义务后了结,再无他涉。二、如果虞*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2018)苏048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双方的纠纷在虞*履行完上述义务后了结,再无他涉。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内容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恢5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