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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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宋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十天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同时,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宋强,故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强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1日,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雍**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金湖强丰金属借雍**壹拾万元急用,十天内归还。同日,原告将上述借款转账交付给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强。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未还款,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强系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雍**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所立借条和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同时,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被告宋强系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其应当对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雍**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宋强对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强负担。

原告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金湖强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宋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6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

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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