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驳回原告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两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617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2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12月1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场张贴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工资拆迁补偿款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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