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台市东台镇哆来咪梦幻儿童乐园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哆来咪乐园、陆*、方*共同赔偿顾*受伤的各项损失32676.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哆来咪乐园、陆*、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6日下午,顾*在哆来咪乐园乘坐旋转木马鱼过程中,陆*、方*之子陆某(****年**月**日生)坐在顾*身后,用双手抱着顾*并压在顾*的身上,后顾*、陆某均从木马鱼座位上跌落,顾*左臂骨折。顾*被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南京儿童医院河西分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尺骨桡骨闭合性骨折、前臂桡神经损伤。顾*在哆来咪乐园进行娱乐活动,哆来咪乐园应保证顾*的人身安全。哆来咪乐园未尽此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陆某对顾*跌落受伤一事上亦有过错,作为陆某的父母,陆*、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如前所请。

哆来咪乐园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顾*主张事实的理由有异议,哆来咪乐园已经尽了安全保障的义务。1.哆来咪乐园设施都是经过检验检测的合格产品;2.哆来咪乐园在活动场所已设立了相关的提示标志,要求家长陪同儿童使用场内的活动设施,并对儿童的行为及安全负责,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引发的意外,乐园概不负责。顾*作为老客户,对场馆的使用设施、提示情况均了解,哆来咪乐园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陆*辩称,顾*所述部分事实与客观不符。2021年6月6日下午,方*带陆某在哆来咪乐园玩耍,哆来咪乐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陆某乘坐旋转木马鱼时,顾*在陆某已经明确拒绝过一次的情况下,仍强行乘坐到陆某的前面,哆来咪乐园没有制止,随即旋转木马鱼继续转动,后因转动速度失重,导致顾*和陆某同时从旋转木马鱼上被摔落而受伤。

方*辩称,1.顾*在玩旋转木马时,顾*的父母一直在玩手机,对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顾*的父母应当承担责任;2.对于本起事故发生,哆来咪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在本起事故中,陆某没有任何过错行为,方*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因顾*强行坐在陆某前面导致事故发生,陆某受轻微伤,故陆*、方*未向顾*主张权利,对于本起事故发生陆*、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哆来咪乐园系经营性儿童娱乐场所。2021年5月28日,杨某通过转发哆来咪乐园的6.1特权卡海报至朋友圈集赞,并微信转账61元给周慧婷取得哆来咪乐园的六一活动门票,有效期至2021.8.31。2021年6月6日下午15时05分,杨某夫妇带顾*到哆来咪乐园玩旋转木马鱼项目,顾*先试图加坐到陆某正在乘坐、玩耍的绿色旋转木马鱼上未成,后试图加坐到其他小朋友到正在乘坐、玩耍的黄色旋转木马鱼上,亦未成,后再次加坐到陆某前面,共同乘坐、玩耍,旋转木马鱼继续转动,速度逐渐加快,转动中,顾*、陆某一起从木马鱼上滚落到软包地面,顾*左臂骨折。顾*受伤后,当日被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次日转院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河西分院住院治疗7天,行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被诊断为左侧尺骨桡骨闭合性骨折、前臂桡神经损伤。现顾*就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顾*于****年**月**日出生,为未成年人,杨某系顾*的母亲。陆某于****年**月**日出生,亦为未成年人,陆*、方*分别系陆某的父亲、母亲。周慧婷系哆来咪乐园的经营者,旋转木马鱼距软包地面约20厘米。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哆来咪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二、陆某是否造成顾*损害,陆*、方*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三、顾*及其监护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哆来咪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哆来咪乐园作为经营性儿童娱乐场所,对进入该乐园玩耍儿童的合理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虽然乐园内设置了“家长须陪同儿童使用场内活动设施,并对儿童的行为及安全负责!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所设施引致的任何意外,乐园概不负责!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请每位家长善尽监护职责,非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等温馨提示,儿童乐园入场需知也载明“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并对儿童的行为即安全负责”的警示提醒。但既然案涉旋转木马鱼不明确禁止两名儿童同时乘坐、玩耍,则乐园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游玩儿童的安全。而事故现场并无必要安全措施,且乐园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亦未应到相应职责。况且,进入乐园的儿童均为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应当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故可以认定哆来咪乐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本案案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酌定哆来咪乐园对顾*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陆某是否造成顾*损害,陆*、方*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一起玩耍是孩子的天性使然,人与人之间友好相处,团结友善是为社会所赞赏、鼓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先于顾*乘坐旋转木马鱼玩耍,顾*试图加坐陆某前未成后,再次加坐陆某前共同乘坐、玩耍旋转木马鱼,且共同乘坐、玩耍过程中,陆某并无加害顾*的行为,亦未实施给顾*带来危险的行为。在陆某玩耍过程中,方*全程在场陪同、看护,顾*与陆某共同乘坐、玩耍并非为应当制止的行为,故可以认定陆某并未造成顾*损害,陆*、方*已尽到监护职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顾*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从监控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出,旋转木马鱼正在缓慢转动且已经全部坐满儿童的情况下,顾*试图加坐陆某及其他小朋友前乘坐旋转木马鱼未成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加坐到陆某的前面,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自始至终未在现场陪同、看护,直至事故发生后才来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承担70%的责任。

关于顾*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1.医疗费:16453.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天=210元;

3.营养费:15元/天×20天=300元;

4.误工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5.护理费:80元/天×20天=1600元;

6.住宿费:根据顾*的伤情,住***。

以上损失合计19797.18元,由哆来咪乐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5939.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哆来咪梦幻儿童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顾*5939.15元;

二、驳回原告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顾*负担200元,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哆来咪梦幻儿童乐园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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