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事实

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借款合同名称:《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24日。

三、借款人:蓝**。

四、借款本金:300000元。

五、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

六、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七、借款利率:年利率5.9375%,调整为固定利率。

八、罚息、复利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90625%。

九、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或其他与贷款人发生的债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十、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一、送达约定: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借款人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若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仍以原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

十二、放款日期:2019年5月24日。

十三、实际到期日期:2024年5月23日。

十四、逾期还款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十五、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21年6月11日。

十六、欠款本金:223431.65元。

十七、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9047.54元。

十八、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借款本金223431.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047.54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9062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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