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甸市兴源木器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现原告董**以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缓交),免收。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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