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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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兴源木器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现原告董**以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缓交),免收。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