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81313.06元(暂定,待造价鉴定结论作出后明确);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工程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中标方式承建被告村委会建设工程。20111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等事实。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要求增加了围墙、院面铺砖、厕所、卫生所等增项工程,该工程已于2011年12月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会工程(包括附属工程)全部由李太臣实际施工完成,李太臣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工程若有外欠款项,亦全部由李太臣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可见,原告自认案外人李太臣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李太臣对涉案施工合同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原告现以其公司名义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与被告辽宁省丹东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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