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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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泰抛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开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邹平开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开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开泰抛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开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736元,由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