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开泰抛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开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邹平开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开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开泰抛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开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736元,由泰安峰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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