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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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邹平成杰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邹平福明焦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成杰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福明焦化有限公司、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邹平成杰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