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昌乐物业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759.47元。

被告闫**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闫**(本案被告)系通江县诺江镇“通江花园”小区业主,居住房号为D-5-8-1,房屋预测面积80.61㎡。2013年9月29日,“通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昌乐物业公司签订《四川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昌乐物业公司向“通江花园”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按房屋面积(0.45元/㎡)按月支付物业费,合同期限为5年(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合同签订后,昌乐物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闫**自2015年起未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截至2018年10月底,下欠物业服务费1759.47元,昌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通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昌乐物业公司签订的《四川省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通江花园”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其立即支付下欠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75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义务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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