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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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古柳顺鑫门窗加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古柳顺鑫门窗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莱阳市古柳顺鑫门窗加工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