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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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Y20100004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HY20100004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海阳市东上城小区17号楼3单元702号房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被告一直拖付房款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Y2010000461),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