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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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天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天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亿和南区(周楼佳苑)1-1-2604、1-2-2604号房产二处。2021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滕州市亿和南区(周楼佳苑)1号楼1单元2604室和1号楼2单元2604室房产二处。异议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提交:1.2020年6月2日抵押协议书、1号楼2号楼剩余房源表(乙方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周楼嘉苑南区1#、2#商住楼工程,工程款预计3000万元,乙方垫资支付甲方应付的工程款,甲方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开发的周楼嘉苑南区房源1号楼、2号楼10户房源抵押给乙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其中包括1-1-2604、1-2-2604号房)。2.(2020)鲁0481执保7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送达回证(2020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周楼嘉苑1号楼1单元2604室、1号楼2单元2604室等十套房产)。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3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鲁048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经申请保全于2020年7月7日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本案(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对同一涉案房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由于该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涉案房产,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异议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