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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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邱**、被告尚*向原告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买卖合同欠款人民币1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邱**、被告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8日,因被告通过原告公司员工介绍购买金河湾A区住宅一套,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中介服务费用共计20000元整,被告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0元整,被告表示第二天再支付剩余10000元整,原告次日通过微信、电话告知被告结清剩余服务费用但被告一直在拖延,均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全程协助签订合同、交易首付、房屋评估、申请贷款、直至申请贷款完毕,现已过户完毕但至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剩余服务费用。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 尚*辩称,房屋贷款原告没有给办,我不应当支付,原告违反合同私自给房东打电话中止过户,我先期已将510,000元首付款打到房东账户,原告提前给房东打电话属于诈骗。我向原告要发票,原告说等一等,后来一直没有给。我该支付的钱已全部支付。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是我媳妇签订的,我没有在场。因为评估费闹别扭时要求退钱,原告的意思是不退钱,房子买就买,不买也不退任何费用,所以原被告发生争吵。签订合同后我已用我媳妇微信支付给原告10,000元。 邱**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8日,孔德明作为卖方(甲方)、被告邱**、尚*作为买方(乙方)、原告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金河湾A区房屋卖与乙方,房屋价款为1410000元。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合计20000元。原告作为中介人促成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以及提供房屋交易首付、房屋评估等中介服务,并在合同签订后促成甲乙双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下余10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邱**、尚*以及孔德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居间方即中介人,促成了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报酬即中介信息服务费。被告仅支付10,000元后不再支付下余的10,000元,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的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尚*辩称的房屋贷款原告没有给办,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给房东打电话中止过户,原告一再违反合同的理由,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尚*支付给原告滕州市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