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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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天河东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双方于2004年6月23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金海南街1号402房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代***支付***以上述房屋作抵押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的剩余本息,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11288.76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5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涂销手续。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上述房屋的抵押权涂销手续办妥之日5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名下。 六、驳回***请求确认上述房屋权属归***所有的反诉请求。 七、驳回***请求判令***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23500元,由***、***各负担11750元。***独立请求的受理费9600元,由***、***各负担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负担16650元,***负担16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