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成都分行)与韩新宇、雷术琼、雷庆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经招行成都分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将雷庆华、陈**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权0000944)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韩新宇、雷术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行成都分行《个人授信协议》项下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和复息具体数额以本金清偿之日原告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二、韩新宇、雷术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行成都分行律师代理费32209元;三、招行成都分行有权对韩新宇、雷术琼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权0000908)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招行成都分行有权对雷庆华、陈**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权0000944)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2017年7月13日,本院受理招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韩新宇、雷术琼、雷庆华、陈**一案,案号为(2017)川0107执4119号。2021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21)川0107执异56号执行裁定,变更(2017)川0107执411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严**。

另查明,一、2001年3月26日,韩**(乙方)与雷庆华(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南环路××#××号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为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房屋产权证载明,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所有权人为雷庆华,丘(地)号:权0000944,建筑面积187.50㎡;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3载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权利人为雷庆华、陈**,业务件号0000944,建筑面积187.50㎡。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发证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

以上事实,有《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产权证、成都市不动产信息摘要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费票据、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韩**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雷庆华签订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且韩**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因韩**自身原因所致,故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邛崃市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