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文丰盛纺织品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丰盛商行起诉请求:1.莫**、彭*连带支付货款127283元;2.莫**、彭*连带一次性支付违约金63641.5元,(以上合计190924.5元);3.莫**、彭*由起诉之日起以190924.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4.莫**、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127283元及自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文丰盛商行;二、驳回文丰盛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普通程序结案为4118.5元,由莫**负担。

文丰盛商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莫**、彭*连带支付货款127283元及自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文丰盛商行起诉之日即暂计利息为18901.53元(21.21元/天);2.判令莫**、彭*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在二审庭审中,文丰盛商行明确其只是对一审判令彭*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有异议,而对一审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无异议。

事实和理由:

一、文丰盛商行诉请莫**、彭*共同经营店铺期间所欠货款,故莫**、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彭*无需承担支付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理应改判。从文丰盛商行提交的《文丰盛布行客户货款欠条》可知,莫**、彭*拖欠的155283元为棉花及布料款。文丰盛商行每次送货都是由莫**或彭*签收;且莫**、彭*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商铺,主要的家庭经济来源就是该商铺的经营所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债务”的规定,莫**、彭*商铺拖欠的货款或由莫**签名承认的货款,可视为彭*已知悉并附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二、一审法院计算逾期利息的起始时间有误,理应改判。(因文丰盛商行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对一审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故对该部分内容不再详述。)

莫**、彭*在二审期间均未答辩、举证及质证。

文丰盛商行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丰盛布行发货单,拟证明莫**、彭*共同经营商铺,两人均曾经在货单上签名收货,即表明两人对货物种类、单价、总价均知情;

证据2.欠条,拟证明莫**、彭*是夫妻关系,两人对欠款金额再次共同确认,并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证认为:鉴于莫**、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权利,且文丰盛商行对证据1、2的来源能合理说明,也能提供证据2的原件予以核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彭*在“客户:莫**”的发货单上签名确认。

再查明,莫**、彭*作为欠款人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欠条》,共同确认两欠款人是夫妻关系,拖欠文丰盛商行2017年棉花货款127283元整,两欠款人对以上货款连带承担还款责任。但现阶段没有钱还,望能通融一下,分期支付。其后手写“每个月支付4000元整”的内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分析系彭*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彭*在文丰盛商行举示的发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其次,彭*作为欠款人,向文丰盛商行出具欠条,确认与莫**是夫妻关系及共同拖欠文丰盛商行货款127283元。再次,彭*、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权利。有鉴于此,文丰盛商行主张其向彭*与莫**共同经营的商铺送货,要求二人共同向其偿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文丰盛商行的上诉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基于文丰盛商行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而改判,故一审不属于错误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莫**、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文丰盛纺织品商行支付货款127283元及利息(以12728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文丰盛纺织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69元,均由莫**、彭*负担。莫**、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69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文丰盛纺织品商行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申请后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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