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长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商铺所在一楼内街位置。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租户应向长华公司支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金额是多少;2.长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是否应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长华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履行瑕疵问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租户与长华公司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承租涉案商铺进行销售经营活动。而根据合同约定,租户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长华国际中心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使用长华国际中心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等。租户亦依约需缴纳因其长华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营运管理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长华公司除应保障租户正常使用涉案商铺外,还负有保障租户合理利用长华国际中心公共部分附属设施设备及中心整体顺畅运营的义务。据已查明的事实,在租赁期限内,长华公司未能妥善解决中心公共部分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中心未能正常运营,给租户正常经营造成影响,长华公司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故长华公司上诉主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收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租户上诉主张长华公司收取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应按照一楼内街标准计算。经审查,涉案商铺所在一楼内街位置。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商铺的经营情况等因素,结合长华公司发布的租金优惠政策及涉案商铺所在一楼内街的位置,租户于2019年1月至4月免于支付涉案商铺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应缴费用的6折进行收取;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一系列管制措施的影响,确会对涉案商铺的使用和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酌定涉案商铺于2020年2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当月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减半进行收取。故租户应支付长华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的租金24614.34元[其中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按每月2393.66元(3989.44元/月×0.6)计租,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按2773.66元/月(4622.76元/月×0.6)计租,2020年2月按2311.38元/月(4622.76元/月÷2)计租]及物业管理费2218.01元[其中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按每月225.56元(375.93元/月×0.6)计物业管理费,2020年2月按187.97元(375.93元/月÷2)计物业管理费]予长华公司。租户支付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用于抵扣租金,经抵扣,租户应支付长华公司租金21614.34元(24614.34元-3000元=21614.34元)及物业管理费2218.01元。租户上诉主张在本院核定范围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长华公司在履行维护中心整体顺畅运营以确保租户正常经营的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且租户与长华公司因上述瑕疵问题对租金、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产生争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长华公司因租户逾期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而提出的违约金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长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租户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导致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1614.34元、物业管理费2218.01元予佛山市长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长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部分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95.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长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30.8元,由上诉人夏**负担26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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