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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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乐融二手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袁向辉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李**对袁向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乐融公司、戚**未作陈述。 原审第三人陈**未作陈述。 被上诉人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乐融公司、袁向辉与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判令袁向辉、乐融公司、戚**向李**返还债权转让价款3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2月22日为18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袁向辉、乐融公司、戚**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李**、乐融公司、袁向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二、乐融公司、袁向辉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返还款项34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80.5元(李**己预交),由李**负担348.27元,由乐融公司、袁向辉负担6332.23元,该部分费用应于该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径付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乐融公司、袁向辉并不真实享有对第三人陈**的债权,其与李**签订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虚假的对第三人陈**的债权转让给李**,并将第三人陈**名下的车辆作为涉案虚假债权的质押物交付李**,李**未核实涉案债权真伪即接受转让债权并接收第三人陈**名下车辆,乐融公司、袁向辉与李**的上述行为,损害了第三人陈**的合法权益,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显示债权转让方为乐融公司、袁向辉,受让方为李**,袁向辉关于其为乐融公司股东及员工,其签订涉案合同属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鉴于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且乐融公司、袁向辉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已收取李**的合同款项340000元应返还李**,并赔偿李**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判令乐融公司、袁向辉向李**返还款项3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袁向辉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5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上诉人袁向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