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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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秦晓、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向本院提供秦晓、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晓、陆**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