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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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海洋线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海洋线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借款利息1,440,545元(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22%计算,自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借款罚息391,500元(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年利率5.22%的50%,即2.61%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海洋线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违约金150,000元(以未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1%计算); 三、被告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以其质押的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上述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92.27元,由被告哈尔滨海洋线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