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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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元市鑫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恒公司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商铺玻璃门被盗的损失9100.00元,代为管理地下车位损失894431.00元、车位租赁费损失20万元;2、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017年7月-2020年5月绿化养护水费40722.00元、滞纳金92234.00元及2020年5月以后物业管理期间的水费”,该反诉请求与华瑞公司诉请鑫恒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及车库部分物业服务费损失均是因履行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合并审理,亦更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一审未予受理鑫恒公司的反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元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广元市鑫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4元均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