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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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尔尼特(北京)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刘**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4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直接侵害了上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导致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恢复登记到上诉人名下,一审裁定错误。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2号万柳光大家园4号楼15层1888号房产,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李*诉秦*、浦尔尼特(北京)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秦*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侵害案外人对案渉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原告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前提条件,故而原告提起本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冀1024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上诉人刘**享有诉权,且一审法院的查封影响了上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刘**的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4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