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苏平铁艺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林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苏平铁艺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堆放在吴中区郭巷街道尹山桥57号17#地块(面积3759平方米)除建筑垃圾外的物品搬离。 二、被告苏州苏平铁艺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林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占有使用费合计人民币44306.59元。被告***对苏州林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林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79元,由原告苏州林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2元,被告苏州苏平铁艺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47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