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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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盖州市滕达农资商店已主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青岛协禾阳光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