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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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祝捷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4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