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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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0-3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